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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实用新型专利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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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实用新型专利概述

产品或产品组成部分的二维或三维外观,包括形状、颜色、线条、轮廓、材质等。

不授予实用新型的实用新型:

1、违反社会公共政策和公共道德;

2、 不当使用国徽和其他公共标志;

3、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外观。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条件:

1、新颖性:不属于申请日前的现有设计

2、独创性:相关用户产生与现有设计不同的整体印象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

申请日起最长 25 年,第 6 年、第 11 年、第 16 年、第 21 年需缴纳续展费续展保护,如果推迟公开则在 30 个月内、第 6 年、第 11 年、第 16 年、第 21 年需缴纳续展费续展。

二、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要的资料

1、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

2、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

3、完成本实用新型专利的目的;

4、达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产品实用新型要求详细描述产品的结构组成;

5、附图(一定要求有附图):能清楚看到产品的结构,分清各零部件的连接关系,可是分解图、剖面图等;

6、具体实施例(完成本实用新型的具体的实施方式);

7、本实用新型能够达到的最佳效果;

8、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单位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个人签字;

9、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提供清楚的申请人名称、详细地址、电话、邮编、设计人名称等材料。

三、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

1、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适于公开的设计表现物(例如照片、图片等)。

2、申请提交方式:

向德国专利商标局在慕尼黑、耶拿和柏林的办公室提交;

向德国境内的专利信息中心提交;

通过 DPMAdirekt 在线提交实用新型申请。

3、合案申请:一个实用新型申请中最多可包括 100 项实用新型,但这些实用新型必须适用于至少一个相同的商品类别。

4、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或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主张外国优先权的,需要在中国递交在先申请后 6 个月内在德国提交申请,并且自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内需要提交中国在先申请的时间、国家、案号,以及中国在先申请文件的复印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5、实用新型在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后 6 个月内提出实用新型申请的,可以主张首次展览优先权。

6、在德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当事人需聘请德国律师或专利代理人作为代理人。

7、现有设计指的是申请日前以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的实用新型,与申请日前的实用新型仅具有不重要的细节差别仍然属于现有设计,但是申请日前 12 个月内申请人自己公开的,不影响实用新型新颖性判断。

8、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共同体实用新型申请或国际实用新型申请获得德国注册实用新型。

9、当事人可申请推迟公开实用新型表现物,最多可推迟 30 个月,且只需提交一个二维样本(而非实用新型表现物),在推迟期间,实用新型的保护期只有 30 个月,且保护仅限于未经许可复制的实用新型的行为,在此期间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将保护期续展至申请日起 5 年,在缴纳续展费并补交实用新型表现物后,注册实用新型将被公开在《实用新型公报》上。

10、在德国公开的实用新型可以在欧盟自动获得 3 年的非注册共同体实用新型保护,且保护也仅限于未经许可的复制行为。

11、德国加入了大量的实用新型相关国际公约,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工业品实用新型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建立工业品实用新型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等。

四、德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样本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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